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局,委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医改办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山西省经信委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
山西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净化流通环境,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的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的所有药品原则上全部实行“两票制”,村卫生室药品继续由乡镇卫生院代购。为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配送药品,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逐级报省采购平台备案,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鼓励支持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货款,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只结算配送费。鼓励支持实行城乡药品一体化配送,通过提高配送集中度,逐步实现城乡全面“两票制”。鼓励支持生产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实现“一票制”。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或政府储备采购,可特殊处理,事后一周内按机构管理权限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只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实施时间
2017年5月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7月3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我省的委托配送关系。2017年8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全面实行“两票制”。
五、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必须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或可视为生产企业的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该流通企业出具加盖本企业的“两票制”证明专用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四)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后,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和可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参与我省药品集中招标或挂网,必须承诺并严格执行“两票制”,否则,招标类药品中标资格无效,挂网类药品取消挂网资格。
(五)药品生产企业或可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经营企业在我省推广销售药品,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变相“洗钱”和增加药品销售环节。
(六)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配送能力强、质量信誉好的经营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数量应按照“相对集中、有序竞争”的原则进行合理控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逐步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药品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六、监督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四)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价格管理,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企业的宏观管理,指导和促进医药企业加强现代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
(六)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两票制”推行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两票制”的推行工作。
(二)各市、各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
(三)各市、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加大推行“两票制”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各市、各部门要把推行“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两票制”落地见效。